立法动态 | 港《个人资料(私隐)条例》修订,“起底”行为正式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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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关键词:《个人资料(私隐)条例》;香港;打击“起底”行为;刑事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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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香港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网站
随着《2021年个人资料(私隐)(修订)条例草案》(《条例草案》)于2021年9月29日通过,《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私隐条例》)有关“起底”的修订条文于2021年10月8日正式生效。本次修订旨在打击侵犯个人资料私隐的“起底”行为,透过将“起底”行为订为刑事罪行,以及赋予专员法定权力发出停止披露通知,要求停止或限制披露涉及“起底”内容。
什么是“起底”
“起底”一般是指透过网上搜寻器、社交平台及讨论区、公共登记册、匿名报料等方式,将目标人士或其相关人士(如家人、亲友等)的个人资料搜集起来,并在互联网、社交媒体或其他公开平台(例如公众地方)发布。
根据《私隐条例》第64(3A)条,如任何人(披露者)在未获资料当事人的相关同意下,披露该当事人的个人资料,而 ——
a. 披露者的意图,是导致该当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伤害;或
b. 披露者罔顾是否会(或相当可能会)导致该当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伤害,披露者即属犯罪。
任何人违反第64(3A) 条所订罪行,一经定罪,可被处罚款10万元及监禁2年。
根据《私隐条例》第64(6)条,指明伤害就某人而言,指 ——
a. 对该人的滋扰、骚扰、缠扰、威胁或恐吓;
b. 对该人的身体伤害或心理伤害;
c. 导致该人合理地担心其安全或福祉的伤害;或
d. 该人的财产受损。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为反映“起底”个案的严重性,引入两级制的两项新罪行:
第一级罪行是循简易程序审讯的罪行,即在未获资料当事人相关同意下披露该资料当事人的个人资料,而披露者意图或罔顾该披露是否会(或相当可能会)导致资料当事人或其家人蒙受任何指明伤害。任何人如违反第一级“起底”罪行,一经循简易程序定罪,可被处罚款港币100,000元及监禁2年。
第二级罪行是循公诉程序审讯的罪行,即在未获资料当事人相关同意下披露该资料当事人的个人资料,而披露者意图或罔顾该披露是否会(或相当可能会)导致资料当事人或其家人蒙受指明伤害,而该披露同时导致资料当事人或其家人蒙受实际指明伤害。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被处罚款港币1,000,000元及监禁5年。
新订罪行除了保护资料当事人外,亦对其家人提供保障。
为加强对“起底”罪行的执法行动,新条文赋予专员权力,使专员能就《私隐条例》第64条所订罪行及其相关罪行作出刑事调查,并可以其名义就该等循简易程序审讯的罪行于裁判法院提出检控。专员会审视每宗个案的严重性,决定是否以自己名义提出检控,抑或将牵涉循公诉程序审讯的罪行或涉及其他罪行的个案转介警方跟进,并由律政司提出检控。
专员获赋予以下刑事调查及拘捕权力︰
1.要求任何人提供相关文件、资讯或物品(材料),或要求任何人提供有关的材料及回答相关问题,以协助调查“起底”及其相关的罪行(包括《私隐条例》第64条所订罪行)。
2.申请手令以进入并搜查处所,以及检取、移走和扣留材料供指明调查之用。
3.申请手令查阅、检取和扣留电子器材(例如手提电话),并将储存于该器材内的材料解密。
4.在申请手令并非切实可行的紧急情况下,专员可在没有手令下查阅电子器材。
5.当有合理理由相信某人已干犯“起底”及其相关的罪行(包括《私隐条例》第64条所订罪行),可在没有手令下截停、搜查及拘捕有关的人士。
由于现时科技发展迅速,“起底”内容可以在瞬息间被传阅和转发。为迅速移除“起底”内容,不论是书面或电子讯息,包括但不限于网上平台发布的讯息,若专员有合理理由相信有以下情况,便可发出停止披露通知︰
1.有关的个人资料在未获资料当事人的相关同意下被披露;
2.披露者意图或罔顾该披露是否会(或相当可能会)导致资料当事人或其家人蒙受任何指明伤害;
3.有关资料当事人在该披露作出时属香港居民或身处香港;及
4.某名香港人士有能力就该讯息采取停止披露行动 (不论是否在香港采取)。
新增条文具有域外管辖权,即不论披露资料行为是否在香港境内或境外发生,专员亦可送达停止披露通知。停止披露通知可送达至香港人士(例如身处香港的人和于香港设有营业点的网络服务供应商),或就电子讯息而言,专员亦可送达停止披露通知至非港人服务提供者 (例如海外社交媒体平台营运商)。
此外,因应社会曾出现针对属某类别或描述的人的“起底”行为,新增条文亦赋权专员向法庭申请强制令,以阻止将来针对该些特定人士或群体的“起底”事件再次发生。
首宗涉嫌违反“起底”罪行的个案
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私隐公署)于2021年12月13日就一宗涉嫌违反《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私隐条例》)第64(3A)条“在未获同意下披露个人资料”的罪行在西九龙区拘捕一名31岁中国籍男子,罪名为违反《私隐条例》第64(3A)条,即“在未获同意下披露个人资料”。这是《修订条例》下私隐公署首宗作出拘捕行动的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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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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闪涛律师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涉外法律事务领军人才库人选,司法部“全国千名涉外律师人才名录”,司法部、全国律师协会“一带一路”跨境律师人才库首批成员,司法部、全国律师协会“一带一路”项目沙特阿拉伯国别协调人,广东省涉外律师领军人才库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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